(2017)鄂011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欧婧娟、武汉南樱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婧娟,武汉南樱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欧婧娟,女,1993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南樱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智慧园2103-4室。法定代表人:余圆,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15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南樱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欧婧娟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869.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南樱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5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