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梁兆强与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占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强,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占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785号原告梁兆强,住河南省台前县,电话150XX****XX。委托代理人张志才、张辉,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名城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人李坤,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发,住承德县。原告梁兆强与被告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占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提供被告王占发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应诉手续,现在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王占发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梁兆强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王占发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占发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兆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00元,退还原告梁兆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常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耀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