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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易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易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42号原告: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清远假日半岛员工宿舍楼202室。法定代表人:杨继东。委托代理人:刘柏涵,公司员工。被告:易欢,女,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