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25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