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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郑春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郑春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6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614412。主要负责人:夏年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李巧惠,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春梅,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羁押于福建省女子监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郑春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郑春梅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慧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