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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长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2刑初66号公诉机��: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国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孜平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长江与张澄等人一起在石泉县城关镇“万家农家乐”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长江驾驶其小型轿车行驶至北环路汽车站门前路段处时,先后与倪俊杰、叶方忠停放在道路北侧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陈长江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将其带至石泉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查。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陈长江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62.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长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长江因其妻子在西安进货返程途中堵车,家中小孩无人照料,遂驾车从石泉县人民大厦地下车库开出行至汽车站发生事故。被告人陈长江对所损车辆己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长江的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张澄的证言;3、被害人倪俊杰、叶方忠的陈述;4、被告人陈长江的供述与辩解;5、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浓度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陈长江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其他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长江经缓刑评估,再犯罪风险较小,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长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确定,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袁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