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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海明、曾美颜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明,曾美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陈佐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903号原告:黄海明,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曾美颜,女,汉族,1944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欣,系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俊南,系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十九座5楼501-512室及3楼东北区域。负责人:王锟。被告:陈佐松,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明、曾美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9.79元、财产保全费951.33元,合计430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海明、曾美颜负担。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斯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