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2522高海平与寇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平,寇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645号原告:高海平,女,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寇小江,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平与被告寇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寇小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平撤回对被告告寇小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海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敏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