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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瑞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瑞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9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10007049553316,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21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肖飞,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山瑞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80849-1,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瑞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107146元及执行费81732元。后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2016)皖1004执3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瑞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的2号厂房及其在建工程,产权证号为房建他字第201500XX号,但被执行人黄山瑞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山瑞园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的2号厂房及其在建工程,产权证号为房建他字第201500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佳媚代理审判员  庄 翊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