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金燕、童庆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燕,童庆文,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胡金燕,女,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童庆文,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童兵,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金燕与被执行人童庆文、童兵民间借贷纠纷即(2014)汀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童庆文银行存款,申请人领取执行款2280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172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