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孝东与徐善清、刘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东,徐善清,刘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孝东,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徐善清,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刘雪娟,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孝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善清、刘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做出(2016)湘0528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徐善清、刘雪娟支付申请人欠款2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