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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0执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孟洪利、孙宏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洪利,孙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0执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洪利,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巨鹿县人。申请执行人:孙宏毅,男1986年11月1日,汉族,新河县人。申请执行人孟洪利与被执行人孙宏毅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孙宏毅名下有一辆捷达轿车已在车管所登记查封。又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诗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薛志刚审判员 王 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端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