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毅申请执行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毅,王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钟毅,男,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方明珠*号楼*单元**号*栋。被执行人王明明,男,汉族,1984年10月05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二建家属院。钟毅申请执行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明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明向申请执行人钟毅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息2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执行费155元。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钟毅以与被执行人王明明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钟毅的撤回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