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观林与来成德、蒋海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观林,来成德,蒋海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4992号原告:孙观林,男,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春鸿,杭州市天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成德,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蒋海亚,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孙观林与被告来成德、蒋海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75万���(从2015年8月22日起暂计至2016年10月22日,2016年10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22日,被告来成德、蒋海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记载:今借到孙观林现金计壹拾伍万元整,计15万元整,借期一年,年息一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来成德、蒋海亚归还原告孙观林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来成德、蒋海亚向原告孙观林支付公告费损失6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来成德、蒋海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幸佳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