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金祥、田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祥,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金祥,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田青,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胡金祥与被执行人田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就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远中审判员 汪新棠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