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朗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长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朗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长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79号原告:长春市朗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华庭小区。法定代表人:白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鹏亭,延吉市朝阳川镇政府司法所职员。被告:任长元,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沈铁馨苑*栋*单元***号。原告长春市朗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长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日秀审 判 员 李成民人民陪审员 张希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楚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