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济南市历城区,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8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鲁A8XX**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世纪大道路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雷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机动车信息、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礼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