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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与陕西皇城玉全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陕西皇城玉全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821号原告: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大道618号高管所小区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罗聪斌,总经理。被告:陕西皇城玉全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马家镇(西宝高速公路眉县收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程玉全,执行董事。原告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皇城玉全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皇城玉全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6,386元,减半收取3,193元,由原告四川三桥减速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洪斌人民陪审员  刘德森人民陪审员  魏蜀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