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7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尤加陆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加陆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26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加陆,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巍山县,2012年9月18日因赌博被巍山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16年5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加陆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萨召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加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尤加陆在巍山县庙街镇东厂村背后山上,以“摇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员达30余人,赌资达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尤加陆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4月6日下午,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巍山县庙街镇东场附近路上,将31名参赌人员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67679.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加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供法庭质证。被告人尤加陆辩称: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尤加陆在巍山县庙街镇东厂村背后山上,以“摇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员达30余人,赌资达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尤加陆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4月6日下午,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巍山县庙街镇东场附近路上,将31名参赌人员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67679.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尤加陆的基本身份情况;3、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尤加陆因赌博被巍山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尤加陆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尤加陆及王小波等参赌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罗某1的赌资7000元、苏某的赌资372.5元、杨某某的赌资251.4元、左某1的赌资4590元、左某2的赌资100元、刘某的赌资1505元、石某某的赌资612元、字某某的赌资2100元、赵某1的赌资300元、徐某某的赌资403元、熊某1的赌资3822.5元、闭某某的赌资11800元、董某某的赌资4400元、宋某某的赌资1467元、王某某的赌资270元进行保全扣押的情况;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尤加陆对案发现场(赌博现场)进行指认、辨认的情况;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罗某1等人因赌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9、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被告人尤加陆提交的相关证据情况;10、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有关情况;11、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尤加陆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情况;12、涉案人员罗某1、苏某、阿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左某1、左某2、刘某、石某某、字某某、赵某1、徐某某、熊某1、熊某2、闭某某、董某某、罗某2、刘某某、赵某2、宋某某、王某某、施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了组织邀约赌博者就是被告人尤加陆及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13、被告人尤加陆的供述与辩解,在主要情节方面相吻合,并与上述证据形成锁链。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加陆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尤加陆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尤加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加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文艳审 判 员 孟增祥人民陪审员 范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宏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