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廷福申请王彬支付令案支付令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廷福,王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927民督3号申请人孙廷福,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生。被申请人王彬,男,拉祜族,1985年8月5日生。申请人孙廷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廷福称,被申请人王彬于2017年3月15日向其借款6500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4月15日还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还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被申请人亲手写下的借条复印件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6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廷福借款65000.00元。本案受理费475.00元,由被申请人王彬负担。被申请人王彬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