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高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明,周脉玉,姚桂金,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保155号申请人周明,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周脉玉,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姚桂金,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高阳,曾用名高阳阳,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关于被申请人高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周明、周脉玉、姚桂金的保全申请,作出(2017)鲁1524刑初12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阳位于东阿县×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禄审判员 陈先旭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