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许嗳妹与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曾松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95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松溪,许嗳妹,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松溪,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嗳妹,住广东省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彬,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姚欣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娜,广东深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郎,广东深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深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庞鸣钟。上诉人曾松溪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5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曾松溪认为,本案上诉人曾松溪与原审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曾松溪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审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彩滨北路,故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辖区内;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移送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