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梅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梅阳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海政,周海龙,周永生,逄金玉,王恩辉,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裁定书(2016)鲁10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梅阳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海政,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周海龙,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周永生,男,汉族,1954年4月6日被执行人逄金玉,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被执行人王恩辉,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宋丽丽,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逄金玉、宋丽丽、王恩辉、周海龙、周海政、周永生、威海梅阳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市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升臣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