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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绍荣与程修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荣,程修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051号原告:刘绍荣,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程修德,男,194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荣与被告程修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绍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绍荣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史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