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绍荣与程修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荣,程修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051号原告:刘绍荣,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程修德,男,194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荣与被告程修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绍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绍荣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史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