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学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学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470号原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海洋道连心里2-4-103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芝,总经理。被告:武学慧,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学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