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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0号(A1区)10层1008室。法定代表人:李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婷,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按照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真情在线婚恋网”在2014年4月24日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时,所用计算机设备所在地或者被侵权人刘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才取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获得授权后,其并未主张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所以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本案所涉作品原权利人刘某在2014年4月24日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杭州快板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涉案文章,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杭州快板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版权声明及声明书等初步证据证明其受让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可以认为杭州快板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侵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作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真情在线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国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