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杰,王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组织机构代码73300972-3。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钱杰,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安徽省绩溪县林业局职工,住安徽省黄山市。被执行人:王德平,男,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杰、王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杰、王德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