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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东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洋,刘东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2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洋,曾用名刘宝国,男,1969年2月1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暂住安顺市开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被逮捕,9月1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及普定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东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1��25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东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东洋在安顺市开发区加州主题酒店旁的巷子内以50元或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1。2.2016年4月7日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1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东洋购买毒品。当日15时许,刘东洋又在安顺市开发区加州主题酒店旁的巷子内以550元的价格将0.95克海洛因贩卖给王某1,王某1、刘东洋先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并在刘东洋家中搜出零包海洛因4.37克。3.2015年6月19日14时许,杨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东洋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贵州省安顺市���发区西王山建材市场内进行交易。当日16时许,二人到约定地点交易毒品,被告人刘东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零包一包给吸毒人员杨某1,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刘东洋身上搜出毒资200元及海洛因一包,从杨某1身上搜出海洛因一包。两包海洛因共计0.40克。4.2015年6月30日13时许,汪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东洋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马广场进行交易。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东洋在南马广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0.17克给汪某,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汪某身上搜出上述交易的海洛因0.17克,另从刘东洋身上搜出海洛因0.20克。5.2016年3月21日13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东洋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安顺市��秀区世通合府附近进行交易。二人在约定地点交易后,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北街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刘某手中搜出海洛因0.10克。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杨某1、汪某、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东洋的供述,通话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东洋明知是海洛因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东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6月19日16时许,杨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东洋向其购买200元的海洛因,并约定在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王山建材市场内进行交易。二人��达约定地点进行毒品交易,后二人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从刘东洋身上搜出毒资200元及海洛因一包,从吸毒人员杨某1身上搜出海洛因一包。经称量,上述两包海洛因共重0.4克。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我的电话号码是183××××4916,2015年6月19日16时许,我逛街时遇到一个朋友,他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和200元,叫我帮他去找一个姓刘的男子购买毒品,后我联系姓刘的男子,他叫我去安顺市开发区西王山村莲都超市交易。我到莲都超市后向姓刘的男子购买了200元的海洛因(用红色塑料纸包装)一小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抓获。2.被告人刘东洋供述,我的电话号码是182××××5362。2015年6月19日16时许,一名女子打电话向我购买200元的海洛因,��说可以,并叫她去西王山莲都超市。她到后给我打电话,我就从家里去莲都超市,她拿了200元给我,我就拿200元的毒品给她。我们刚交易完就被抓获。我贩卖的毒品是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约0.3克。从我身上搜出的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重0.1克,价值100元。我将毒品包成200元一包和100元一包的,200元的赚50元,100元的赚30元。我不会吸食毒品。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6月19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刘东洋、吸毒人员杨某1的人身进行搜查,在被告人刘东洋的左边上衣口袋中搜出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在其左边裤袋中搜出毒资200元;在杨某1的右边裤包内搜出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该局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4.称量记录及照��证实,2015年6月19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员当着被告人刘东洋的面将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及从杨某1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量,重0.4克。被告人刘东洋对称量过程及结果无异议。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证实,刘东洋使用的电话号码182××××5362与杨某2使用的电话号码183××××4916于2015年6月19日14时05分、16时10分、16时12分、16时24分、16时26分有过通话记录。6.(安)公(司)鉴(化)字[2015]412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证实,2015年6月29日,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的从被告人刘东洋及杨某2身上搜出的毒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刘东洋。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6月19日,经杨某1辨认,被告人刘东洋就是贩卖毒品的人;经被告人刘东洋对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进行辨认,为一包毒品海洛因(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并对毒资进行辨认,毒资为200元(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张);杨某1对其购买的毒品疑似物进行指认,为一包毒品海洛因(用红色塑料袋包装)。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2015年6月19日,经被告人刘东洋指认,毒品交易现场位于安顺市开发区西王山村建材市场内。9.收据证实,2015年6月29日,安顺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东关派出所交来的海洛因0.4克。10.被告人刘东洋网上查询比对情况证实,2015年6月19日,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通过网上查询对比,未发现被告人刘东洋其他违法行为。11.中国贵航集团三○二医院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东洋经三○二医院诊断,其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急性隧道炎;2015年6月30日,经该院诊断,被告刘东洋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尿毒症性心肌病、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肾性骨病。该患者现在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1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9日16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在安顺市开发区西王山建材市场将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刘东洋抓获。13.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刘东洋患有尿毒症,不能控制人身,无尿液,故无法对其作尿检。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二)2015年6月30日13时许,汪某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刘东洋购买100元的海洛因��13时30分许,刘东洋与汪某在安顺市开发区南马广场天天快餐店内进行毒品交易,后二人即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汪某身上搜出一包海洛因重0.17克,从刘东洋身上搜出一包海洛因重0.2克。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30日12时50分许,我打电话给刘东洋问他有没有海洛因,他说有,我说我要买100元的海洛因,他让我到开发区西王山村找他,我们见面后一起到天天快餐店,在快餐店内我给了他100元,他从裤包里摸出一个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海洛因给我,刚交易完,我们就被抓了。我的手机号码是189××××9900,刘东洋的手机号码是182××××5362。2.被告人刘东洋供述,2015年6月30日13时许,有一名男子打电话给我向我购买100元的海���因。13时30分许,我在南马广场天天快餐店将一包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贩卖给他。我身上的那包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也是我拿来卖的。购买毒品的男子的手机号码是189××××9900,我的手机号码是182××××5362。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6月30日,经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刘东洋、汪某的人身进行搜查,在被告人刘东洋的右边裤兜内查获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及毒资100元,在其左边裤兜内查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在汪某手心内查获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同日,该局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4.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6月30日,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当着被告人刘东洋的面,将从其身上缴获的海洛��疑似物进行称量,重0.2克,将从汪某处缴获的海洛因疑似物进行称量,重0.17克。被告人刘东洋对称量过程及结果无异议。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证实,刘东洋使用的电话号码182××××5362与汪某使用的电话号码189××××9900于2015年6月20日12时47分、13时02分、13时06分有过通话记录。6.(安)公(司)鉴(化)字[2015]44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7月15日,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从被告人刘东洋及购买毒品人员汪某身上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刘东洋。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6月30日,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使用胶体金法对被告人刘东洋尿样进行检��,结果呈阳性。8.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刘东洋对其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两包进行指认,为重0.17克的毒品一小包及重0.2克的毒品一小包;对毒资进行指认,毒资为100元(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一张);对其贩卖毒品时使用的手机进行指认,为一部白色直板手机。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汪某辨认,被告人刘东洋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经被告人刘东洋辨认,汪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10.收据证实,2015年7月20日,安顺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到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交来的海洛因0.37克。1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30日13时30分许,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在南马广场天天快餐店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刘东洋抓获���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三)2016年3月21日13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东洋向其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并约定在安顺市西秀区世通合府销售中心附近进行交易。二人在约定地点交易完成后即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北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刘某身上搜出海洛因0.1克,从刘东洋身上搜出毒资100元。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6年3月21日)13时许,我打电话向老刘购买100元的海洛因,他叫我十分钟后到世通合府等他,我到世通合府就打电话给他,他说马上到,后我们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我刚准备离开就被抓了。我是用我的电话号码151××××6099联系老刘的电话号码182××××4510来购买毒品的。我不会吸毒,��买海洛因是准备来吸食。2.被告人刘东洋供述,我的电话号码是182××××4510。2016年3月21日下午13时许,一名男子打电话给我,叫我方便的话给他送100元的海洛因,我和他约好在安顺市开发区世通合府路口交易。我到世通合府后与该男子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我刚准备离开就被抓获了。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21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依法对刘东洋、刘某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在被告人刘东洋手中查获疑似毒资100元;在刘某手中查获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颗粒一颗;同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从被告人刘东洋处扣押蓝色手机一部;在刘某处扣押海洛因疑似物(红色塑料袋包装)一颗。4.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21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北街派出所侦查员当着被告人刘东洋的面,将从刘某处缴获的毒品疑似物进行称量,重0.10克。被告人刘东洋对称量过程及结果无异议。5.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刘东洋使用的电话号码182××××4510与刘某使用的电话号码151××××6099有过两次通话。6.(安)公(司)鉴(化)字[2016]19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记录证实,2016年3月28日,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从刘某处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刘东洋。7.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21日,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北街派出所民警使用胶体金法对刘东洋、刘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阴性。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某���认,毒品交易现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世通合府销售中心附近,被告人刘东洋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交易的毒品就是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颗;经被告人刘东洋辨认,毒品交易现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世通合府销售中心附近,交易的毒品就是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一颗,其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就是100元(百元面值人民币一张)。9.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3月21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北街派出所依法对被告人刘东洋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身上有治疗用的针管,并依法提取被告人刘东洋的指纹及DNA送检;依法对刘某的人身进行检查,其体表无异常,并提取其指纹及DNA送检。10.调取证据通知书、三○二医院疾病证明书、血液透析净化治疗记录单证实,2016年3月21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依��向安顺市贵航302医院调取被告人刘东洋近期住院病历。经查,被告人刘东洋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炎、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肾性骨病、尿毒症心肌病、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在该院血液透析中心诊治。11.收据证实,2016年3月22日,安顺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到西秀区公安局北街派出所交来的海洛因0.07克。1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21日13时许,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北街派出所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世通合府附近将涉嫌毒品交易的刘东洋当场抓获。13.情况说明证实,从刘某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0.10克,其中0.03克送至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0.07克现存于安顺市公安禁毒支队。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四)2016年4月7日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东洋向其购买550元的海洛因。15时许,在安顺市开发区煤勘加州主题酒店旁的一条小巷子内,刘东洋将一包重0.9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王某1并收取毒资550元,后王超、刘东洋先后被普定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刘东洋家中搜出海洛因4.37克。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2016年年初认识老刘。我们是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老刘的电话号码是182××××4510,我的电话号码是187××××5153。2016年4月7日14时许,我叫我堂弟王某2骑车带我去安顺,我没有告诉王某2是去买毒品,王某2骑车带我到安顺市开发区煤勘加州主题酒店那里,我打电话给老刘,当时老刘没有在家,让我等半小时,半小时后我打电话给他,他讲在家里,我就喊王某2陪我去老刘家的巷子里,我打电话喊老刘出来,老刘从家里出来后,我拿了550块钱给他,老刘拿了一包用红色塑料纸包好的海洛因给我,我和堂弟走到路口就被警察抓了,后来警察又到老刘家把老刘抓了。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7日下午2时许,我堂哥王某1让我骑车带他去安顺玩,我答应了。我们到安顺一个叫加州主题酒店的门口停车,王某1打电话后叫我和他等一个人,20分钟后王某1又打了一个电话,具体说的什么我不清楚,后王某1叫我和他到酒店旁的一个巷子里,我看见一个约40岁的男的从家里出来,王某1拿了几百元给他,他拿了一个红色的东西给王某1,后我和王某1走出巷子就被抓了。3.被告人刘东洋供述,我的电话号码是182××××4510。我不会吸毒。今天(2016年4月7日)14时许,我接到手机号码为187××××5153的一个小伙的电话,该小伙来找我买过几次毒品,他在电话里让我卖一克海洛因给他,我告诉他一克海洛因550元,当时我没在家,我就喊该小伙过一会打电话给我,约半小时后该小伙打电话问我到家没有,我说我到家了,让他过来。几分钟后该小伙到我家门口打电话给我,我就从家里出来,看见他站在安顺市开发区煤勘的加州主题酒店旁我家门口的巷子里,他还带了另一个小伙来,他拿了550元给我,我拿了一小包用红色塑料纸包装好的海洛因给他,交易完成后我就回家了。几分钟后警察来我家,在我家里和我的左边裤子荷包里搜出了几小包用红色塑料纸和黑色塑料纸包装好的海洛因及我卖海洛因所得的550元。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4月7日,普定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刘东洋的人身、住所、涉���人员王某1的人身进行搜查,在刘东洋裤子的左边荷包内搜出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包(编号2号),从刘东洋租住房床边的桌子上的纸盒内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瓶内搜出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3包(编号3号),从刘东洋租住房床边的桌子上的纸盒内标签损坏的塑料药瓶内搜出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包(编号4号),从刘东洋租住房床边的桌子上的纸盒内氯氮平片药瓶内搜出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3包(编号5号),从刘东洋租住房床边的桌子上的纸盒内搜出吡拉西坦片药瓶内搜出毒品疑似物1瓶(编号6号),从刘东洋租住房床脚搜出阿莫西林胶囊盒内搜出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包(编号7号),从刘东洋租住房床脚的维D钙咀嚼片药瓶内搜出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2包(编号8号),从刘东洋租住房床边的红色水桶内搜出用红色塑料���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包(编号9号),从刘东洋租住房桌子上的围腰中搜出刘东洋贩卖毒品所得的现金550元整;在王某1裤子的左边荷包内搜出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包(编号1号),在王某1的右边裤子荷包内搜出白色手机一部。普定县公安局已将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5.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7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员当着被告人刘东洋的面称量搜出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量:1号毒品疑似物重0.95克、2号毒品疑似物重0.1克、3号毒品疑似物重0.32克、4号毒品疑似物重0.5克、5号毒品疑似物重0.38克、6号毒品疑似物重51.93克、7号毒品疑似物重2.86克、8号毒品疑似物重0.21克、9号毒品疑似物重20.20克。被告人刘东洋对上述称量过程及结果无异议。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刘东洋使用的电话号码182××××4510与王某1使用的电话号码187××××5153在2016年4月7日11时09分、11时32分、11时42分、14时43分、15时32分有过通话记录。7.(安)鉴(化)字[2016]25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4月21日,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的1号、2号、3号、4号、5号、7号、8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6号、9号检查中未检出海洛因。普定县公安局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刘东洋。8.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7日普定县公安使用胶体金法对王某1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7日,经被告人刘东洋、吸毒人员王某1分别辨认,毒品交易现场位于安顺市开发区煤勘加州主题酒店旁的一条小巷子内。10.收据证实,2016年4月25日,安顺市公���局禁毒工作支队收到普定县公安局交来的海洛因5.32克。11.领条证实,2016年4月7日,王超从普定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领回一部白色手机。12.三○二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告刘东洋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肾性骨病、尿毒症心肌病、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在该院血透中心诊治。1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7日15时许,普定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安顺市开发区加州主题酒店旁的巷子内将涉毒人员王某1抓获,后在刘东洋租住房内将刘东洋抓获。14.随案移送的手机(前黑后蓝的KEBAO按键手机)一部,系被告人贩卖毒品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综合证据: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东洋,曾用名刘宝国,男,1969年2月1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煤硐村脚那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东洋向本院举出以下证据:1.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东洋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炎、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另举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东洋的供述、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欲证实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东洋在安顺市开发区加州主题酒店旁的巷子内以50元或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零包���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1,因证人王某1及被告人刘东洋均未能陈述每一次交易的毒品数量、交易价格等具体细节,且被告人刘东洋未能辨认出多次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王某1,故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形成证据链,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东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东洋自2016年以来在安顺市开发区加州主题酒店旁的巷子内以50元或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零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1,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告人刘东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前黑后蓝的KEBAO按键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人民陪审员  鄢英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力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