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0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32年2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兰(刘某之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凤(刘某之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崔某,男,1937年3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素娥(崔某之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京0118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洪山审判员 邢瑞玲审判员 田英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