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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兴海与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喜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海,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喜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564号原告:周兴海,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供电综合1号楼。法定代表人:杜喜琴,董事长。被告:杜喜英,女,44岁,汉族,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周兴海与被告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杜喜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起诉被告满洲里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误,欲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免收。审判员  吴豫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