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南某与中国人民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翁牛特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中国人民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058号原告:南某,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被告:翁牛特旗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占某,系局长。原告南某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翁牛特旗经济和信息化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南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衣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