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宝萍与泉州中睿思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苏雨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萍,泉州中睿思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苏雨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735号原告:黄宝萍,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中睿思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东方银座3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89YN9D。法定代表人:苏雨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苏雨豪,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黄宝萍与被告泉州中睿思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苏雨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宝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宝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中睿思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苏雨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萍撤回对被告泉州中睿思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苏雨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宝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丹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紫君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