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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张玉明、张玉山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张玉明,张玉山,张玉琢,张玉清,张玉才,张淑珍,张淑芹,张淑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1975号原告:张立国,男,汉族,农民,1992年7月18日出生,住开鲁县。被告:张玉明,男,汉族,农民,1992年7月18日出生,住开鲁县。被告:张玉山,男,汉族,农民,1954年11月7日出生,住开鲁县。被告:张玉琢,男,汉族,农民,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张玉清,男,汉族,农民,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开鲁县。被告:张玉才,男,汉族,农民,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张淑珍,女,汉族,农民,1956年9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张淑芹,女,汉族,农民,1967年5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张淑兰,女,汉族,农民,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张立国与被告张玉明、张玉山、张玉琢、张玉清、张玉才、张淑珍、张淑芹、张淑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明、张玉山、张玉琢、张玉清、张玉才、张淑珍、张淑芹、张淑兰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永进村的瓦房间(面积88㎡米)及院落(价值30000.00元)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学孔与郭文彬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八个子女,即八被告。原告系张玉明的儿子。在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永进村张学孔有土房三间及院落(房屋面积92.11㎡米).原告与其爷爷张学孔一直生活多年。在张学孔和郭文彬去世前,张学孔夫妻将自己所有的三间土房所有权口头赠与给了原告。之后,在2015年原告自己出资将该房屋进行了翻建。现为了以后此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故起诉。被告张玉明辩称,张学孔是我的父亲,于2007年5月2日去世。郭文彬是我的母亲,于2010年1月1日去世。我自愿放弃对张学孔、郭文彬所有的位于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永进村建房注册号15041,丘(地)号1115-1号,房权证开房字第11022**号房屋及土地的继承权。被告张玉山、张玉琢、张玉清、张玉才、张淑珍、张淑芹、张淑兰答辩意见同张玉明一致。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张立国的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立国的庭审陈述、被告张玉明、张玉山、张玉琢、张玉清、张玉才、张淑珍、张淑芹、张淑兰的答辩和原告所举房权证开房字第XX**号房产证一份、建设单位为张立国内蒙古自治区村镇房屋建设准见证一份、张学孔、郭文彬死亡注销证明各一份在卷佐证。八被告在举证期限及答辩期内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等。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男女平等,首先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学孔与郭文彬系夫妻关系,现已去世,其父母也已经去世多年。有继承权的为其子女,即八被告。位于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永进村有一处房屋及院落,原告与张学孔、郭文彬共同生活多年,要求继承其所有的房屋及院落,八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立国享有对张学孔、郭文彬所有的位于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永进村丘(地)号1115-1号,房权证开房字第11022**号房屋及院落的继承权。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张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