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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某中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54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梁某中,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于2016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中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梁某中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梁某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梁某中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梁某中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赌资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