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小东与王凯、王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东,王凯,王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725号原告:刘小东,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王凯,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王术英,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刘小东与被告王凯、王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小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东撤回对被告王凯、王术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刘小东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