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昭与被执行人杨琛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陈昭,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杨琛琤,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住所地蓝山县。负责人欧新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昭与被执行人杨琛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杨琛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53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