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锐萍与李宏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萍,李宏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277号原告:张锐萍,女,生于1974年8月20日,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李宏展,信息不详。原告张锐萍与被告李宏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锐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锐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锐萍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