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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超与马灿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马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5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马灿,女,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马超申请执行马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马灿小型汽车两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