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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叶鑫星与钱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鑫星,钱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91号原告:叶鑫星。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达峰。原告叶鑫星与被告钱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鑫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叶鑫星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