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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某2,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某2支付刘某1房屋补偿10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