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斌,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九江市浔阳区,现住九江市濂溪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1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赣04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原审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原审被告人张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斌撤回上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萍审 判 员 夏亮代理审判员 吴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杜峰书 记 员 潘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