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齐二力与沈阳正银投资有限公司、陈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二力,沈阳正银投资有限公司,陈涛,崔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齐二力。委托代理人:郭秀珍。被执行人:沈阳正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崔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二力与被执行人沈阳正银投资有限公司、陈涛、崔雪峰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1216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2.3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齐二力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