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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永华、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华,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木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华,男,1970年2月25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中区龙山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57661794-3。被执行人林木盛,男,1965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李永华申请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木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木盛应支付申请人李永华案款84717833.8元,承担执行费152117.83元。本院已执行202700元,尚有84515133.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木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雪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涌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