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2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清刚与田厚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刚,田厚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799号之一原告:王清刚,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田厚媛,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原告王清刚与被告田厚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王清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清刚承担。审 判 长 张晋恺审 判 员 刘 淇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诗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