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涛、刘义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刘义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刘涛,居民。被执行人刘义秋,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涛与刘义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