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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邰锡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锡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邰锡军,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人邰锡军曾于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锡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锡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邰锡军在其租住的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197-1号483室内,容留祁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邰锡军在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33号皇姑区深蓝旅社212房间内,容留祁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邰锡军在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33号皇姑区深蓝旅社212房间内,容留祁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邰锡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祁某的证言;被告人邰锡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协议;旅馆住宿登记查询;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邰锡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邰锡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邰锡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慕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肇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