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桂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贺桂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特3号申请人: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三合镇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贺桂英,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贺桂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申请人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金 庆代理审判员 冯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译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