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桂津梁与孙文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津梁,孙文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016号原告:桂津梁,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孙文亮,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桂津梁与被告孙文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津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