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7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波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田(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初71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田(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125号原告:张波,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雱。委托代理人:郭振,被告公司职员。被告:北田(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肖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田(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李昇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祖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