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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坤与张坤、张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张坤,张亭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4437号原告:徐坤,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坤,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亭琴,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徐坤与被告张坤、张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坤、张亭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21日、9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40000元,借款合计50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徐坤、张亭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张坤、张亭琴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1日,两被告向原告徐坤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徐坤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张坤、张亭琴(签字捺印),2016.8.21。”同年9月12日,被告张亭琴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今借徐坤现金肆万元整(4000.00)。张亭琴(签字捺印),2016年9月12日。”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款条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坤、张亭琴向原告徐坤借款5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等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被告在接到本院应诉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坤与被告张亭琴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该借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坤、张亭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坤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 关注公众号“”